7.4 型式检验


本标准第5章中所列的全部技术指标为型式检验项目,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,并规定型式检验时被抽样的产品基数不少于2t。
a) 新产品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;
b) 正式生产中如原材料、工艺、配方有较大的改变时;
c) 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;
d) 正常生产两年或间歇生产累计产量达500t 时;
e) 市场准入有要求时或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时;
f) 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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